1 | 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 1、城市道路占用費: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25元;營業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5元; 2、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參照《廣東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2024年修訂)》粵建城〔2024〕73號。 |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2.《關于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問題的通知》粵價〔1996〕104號 3.《關于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收取問題的通知》粵價〔1997〕33號 4.《廣東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2024年修訂)》粵建城〔2024〕73號 5.《關于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收取問題的通知》清府辦〔1997〕5號 | |
2 | 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清遠市清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 | 事業單位 | 生活垃圾處理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置所發生的費用 | 1.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區居民每月每戶收取14元,鎮級居民每月每戶收取12元。以一個居住單元(房號、戶口簿、租賃合同、房產證)為一戶,兩個單元合并使用的視為一戶計算。 2.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生產經營企業(含商業廣場及市場)及商務性酒店、酒樓(含餐廳、飯店、旅業、冷飲店)、娛樂場所等垃圾量較多的經營場所按實際產生垃圾量計征;城區每桶(240L)25元,鎮級每桶(240L)22元,每月產生垃圾量不足一桶的,按照一桶計算。按月計費,計費的依據為每月實際產生垃圾量(以“桶”為計算單位),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核定計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3.個體經營范圍為日雜、糧油、診所、藥店、服裝、家具、生鮮果蔬、鮮花、廢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較少的經營場所,按經營面積分類計征。經營面積少于50平方米的,且產生的生活垃圾量少于2桶(含2桶),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區按每間每月25元收費,鎮級按每間每月22元收費;產生的生活垃圾量大于2桶的,按照本細則第2點執行收費。經營面積(以套內面積為準)大于50平方米的,按經營面積計算,城區按0.90元/㎡/月計征,鎮級按0.60元/㎡/月計征,按月計費,倉儲、物流園、書城等大面積經營性場所產生垃圾量較少的則按實際產生垃圾量計征,不按面積計征。由供水企業代收的經營場所當月沒有產生用水量的可下月追收或者上門收取。由區(街、鎮)環衛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核定計算,每半年核定一次。 4.鎮級固定擺賣攤檔,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次計征,每次3元,每月收取上限20元。 5.經區(街、鎮)環衛部門批準自運垃圾到轉運站的單位或個體戶,按實際產生垃圾量計收,城區每桶(240L)20元,鎮級每桶(240L)18元。 6.減免措施和程序:對征收范圍內的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等困難群眾,持相關部門有效證件或證明到屬地環衛部門核準備案后免收居民戶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專門安置殘疾人的就業的企業、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院由用戶向屬地環衛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現場查驗),經核實后從下一次抄表時減半征收其垃圾處理費。 | 政府定價/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 1.《關于印發《清城區中心城區及鄉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清發改價格(3)〔2022〕1號 2.《關于印發清遠市清城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城府發〔2024〕2號) | |